各建筑業企業:
根據年初建筑業工作會議要求,經研究決定開展二〇一九年度建筑業企業綜合考評工作,并就有關事項要求如下:
1.請各企業于2020年1月3日前上報相關資料。資料包括《2019年度建筑業企業綜合考評表》一份,證明材料一份。企業未按時提交考評資料的,以我中心掌握的資料進行考評。
2.建筑業產值按企業上報的本年度第四季度報表(年報)數據為準。
3.稅收以紹興市上虞區稅務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
4.合同、獲獎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原件核對工作請務必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受理科室:行業指導科 電話:82214323
二〇一九年度紹興市上虞區建筑業企業綜合考評辦法
一、總則
(一)考評依據:區委〔2017〕50號《中共紹興市上虞區委 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二〇一九年區經濟工作會議及區建筑業工作會議精神。
(二)考評對象:全區建筑業企業。
(三)考評內容:經營規模、項目檔次、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社會信譽、人才科技、市場開拓等。
(四)考評方法:由區建筑業管理服務中心組織有關科室人員組成考評小組,在企業自評并報送有關考評資料的基礎上,由考評小組進行核實、匯總,按得分多少排列名次。
二、考評標準
(一)建筑業產值:
1.1上市企業及施工總承包企業按照產值每200萬元計1分;其他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按照產值每200萬元計1.5分。
1.2企業完成產值為浙江省內的,按每200萬元另加1分。
1.3企業當年度產值超50億元的,加200分;超100億元的,加400分。
(二)稅收:
2.1按上交上虞稅務部門稅收數額每1萬元計1分。
(三)項目檔次:
3.1施工總承包單份合同額在1億元及以上、2.5億元以下的計15分;在2.5億元及以上、5億元以下的計30分;5億元及以上的計60分。
3.2分包、專業承包單份合同額在5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的計15分;在1億元及以上的計30分。
3.3上述項目為房屋建筑外市政、公路、鐵路、水利、電力等類別的,加倍計分。
以上計分項目必須提供施工合同原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工程質量:
4.1整體優質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獲“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金獎”、“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大獎”的,每項計200分;獲“國家優質工程獎”的,每項計100分;獲“錢江杯”、“白玉蘭杯”等省(市)級優質工程的,每項計60分;獲紹興市“蘭花杯”優質工程的,每項計30分;獲上虞區“舜江杯”優質工程的,每項計15分。
施工總承包企業獲相應等級市政、公路、水利等類別優質工程的,加倍計分。
以上獎項是指由總承包企業施工并被列為承建單位的,被列為參建單位的減半計分。
4.2結構優質工程:依4.1款規定的檔次,按同等級優質工程得分的1/2計算。
4.3 用戶滿意工程:獲國家級的每項計60分,獲省(市)級的每項計20分,省級以下不計分。
4.4專業優質工程:獲專業協會評比的優質工程,國家級的每項計20分,省(市)級的每項計10分,省級以下不計分。
4.5專業承包企業參建的工程獲4.1款所述國家級、省(市)級優質工程,并被列為參建單位的,按相應等級減半計分。
4.1-4.5款中,區內工程獲相應獎項(上虞區級除外)的加倍計分。如同一工程在當年度分獲不同等級獎項的,按照最高等級獎項計分(結構優質工程除外)。
4.6企業施工項目在建設、使用期間,每發生一起工程一般質量事故的扣50分,每發生一起較大以上質量事故的扣100分。
(五)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5.1安全、文明或綠色節能等標化工地:獲國家級的每項計60分;獲省(市)級的每項計30分;獲紹興市級的每項計20分;獲上虞區級的每項計10分;參建分包不計分。區內工程獲上述獎項(上虞區級除外)的加倍計分。
5.2安全事故:因企業責任發生安全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50分。在上虞區行政區域內,每發生一起死亡1-2人事故的,另扣200分/起;發生一起3人及以上事故的,取消當年考評資格。
(六)社會信譽:
6.1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筑行業協會評定的先進企業或優秀經理的,國家級先進企業計20分,省(市)級先進企業計10分;國家級優秀經理計10分,省(市)級優秀經理計5分。
6.2當年度獲銀行授信的,以授信額最高銀行計分。授信額度在5億元以上的計50分;2億元以上的計20分;1億元以上的計10分。
6.3當年度捐助區內公益事業的,實際捐助數額最多的企業加100分,其他企業根據實際捐助數額按比例加分。
(七)科技成果:
7.1獲國家科學技術一等獎、二等獎和省科學技術一等獎的,每項分別計200分、100分、50分。
7.2獲國家級、省級建筑業創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獎的,每項分別計100分、50分。
7.3獲國家級、省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每項分別計100分、50分、20分。
7.4獲國家(部)級QC成果一等獎、二等獎的,每項分別計50分、20分;獲國家(部)級QC成果三等獎和省(廳)級QC成果一等獎的,每項計10分。
7.5獲國家級、省級工法的,每項分別計50分、20分。
7.6獲國內外發明專利的,每項計50分;獲實用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每項分別計10分、5分。
7.7主編國家、行業標準的,每項分別計50分、20分;參編國家、行業標準的,每項分別計20分、10分。
7.8當年度被評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計50分。
(八)市場開拓:
8.1在浙滬蘇贛粵皖豫7個國內區域市場中,當年度產值在15億元以上的,每個計30分;其他國內區域市場中,當年度新承接業務量在5億元以上,或當年度產值在10億元以上的,每個計50分。
8.2獨立承包或分包“一帶一路”等境外市場(包括港、澳、臺地區)工程,年完成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計200分;500-1000萬美元的計100分;100-500萬美元的計50分;100萬美元以下不計分。
(九)綜治工作:
9.1對各類信訪投訴處理不當或配合不力的,每發生一起扣20分;對各級行政處罰,每發生一起扣20分;對各級通報批評,每發生一起扣10分。
9.2對執行上級通知、文件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在平安建設、文明測評、無欠薪工作中被省、市通報的,每發生一起扣20分,情節嚴重的每發生一起扣50分。因企業原因發生一票否決事件而影響全區榮譽創建的,取消當年考評資格。
9.3因企業處置不力造成民工工資糾紛、工程質量投訴等群訪事件的,每發生一起扣50分。
(十)返鄉投資、回歸稅源、建筑產業化:
10.1企業在虞獨立投資或與區內外企業合作投資產業項目(包括建筑產業化基地),當年度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得基本分30分,并按照投資額酌情加分。本款最高得分不超過200分。(須在11月底前上報項目信息)
10.2企業實現回歸經濟稅源的,得基本分30分,并按照完成引稅額每2萬元加1分。本款最高得分不超過200分。(須在11月底前上報相關信息)
10.3獲國家、省、市級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基地)的,每項分別計60分、30分、10分;獲國家級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的,每項計60分。
10.4企業當年度承接建筑產業化項目的(包括裝配式建筑工程、裝配式裝修工程),每項計10分。
第10.1款以項目立項批文為準;第10.2款以稅務部門入庫為準;第10.3款以相關證明文件為準;第10.4款需提供施工合同原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其他:
11.1企業當年度承接工程總承包(EPC)項目的,每項計15分;當年度承接國家、省、市、區級重大工程的,每項分別計50分、30分、20分、10分。
11.2 企業報送接滬橋頭堡信息的,每篇計5分;按時連續報送的,另加15分。
第11.1款需提供施工合同原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三、考評指標統計口徑
(一)建筑業產值以企業上報的年報數據為準。
(二)稅收以稅務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
(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科技成果等獲獎情況,以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發文為準。
(四)安全事故、綜治工作以我中心日常管理中掌握的資料為準。
(五)銀行授信、公益事業捐助等由企業提交相關資料,以我中心向有關部門單位核實的數據為準。
(六)境內市場開拓以企業上報的年報數據為準;境外市場以區商務局提供的數據為準。
(七)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的界定以企業所有資質類別中最高等級的資質類別認定;若企業的施工總承包資質和專業承包資質的最高等級一致,按照施工總承包資質認定。
四、附則
(一)企業未按時提交年度考評自評表及相關資料的,以我中心掌握的資料進行考評。
(二)企業年度考評結果將在我中心網站予以公示。有異議的企業可在公示期內與考評小組進行核對。公示結束后將以文件形式公布考評結果。
(三)嚴禁企業在考評時弄虛作假。對考評中提供虛假資料、偽造文件證書的,予以通報批評。
(四)本辦法中未涉及的其他指標,不列入考評范圍。
(五)工作人員應嚴格對照辦法公平、公正地進行考評,如有弄虛作假或泄露秘密的,將按政務規定嚴肅處理。
(六)本考評辦法由考評小組負責解釋。
(七)本考評辦法適用于2019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