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水利(水電、水務)局:
為規范水利工程物業管理工作,提升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能力水平,確保水利工程安全和功能效益發揮,根據《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4〕7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小型水庫系統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20〕56號)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物業管理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水利廳
2021年12月10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物業管理指導意見
為規范水利工程物業管理工作,提升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能力水平,確保水利工程安全和功能效益發揮,根據《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4〕7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小型水庫系統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20〕56號)等文件精神,提出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積極踐行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以確保水利工程安全高效運行為目標,聚焦“黨建統領、業務為本、數字變革”三位一體統籌發展,大力推進水利工程“三化”改革,加強和規范水利工程物業管理,進一步提升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能力水平,確保水利工程安全和功能效益發揮,全力保障浙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兩手發力”,加強組織領導,調動各方積極性,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引入競爭機制,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水利工程物業管理。堅持依法管理,加強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監督管理,全面落實水利工程所有權人及其所屬管理單位(以下統稱產權人)的運行管護主體責任,以合同為依據督促水利工程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物業服務企業)全面履行合同,并加強行業協會自律管理。堅持因地制宜,在符合總體要求情況下,針對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同工程類別及規模,推行差異化物業管理,不搞“一刀切”。
二、物業管理事項
可以推行物業管理的水利工程運行管護主要事項:
(一)運行操作類。閘門及啟閉機、水泵、水輪機、發電機等設施設備運行操作。
(二)維修養護類。水工建筑物及附屬設施、金屬結構、機電設備、雨水情監測設施、水工安全監測設施、視頻監視設施及其他管理配套設施等的日常性維修養護。
(三)工程檢查類。水利工程日常巡查、年度檢查和安全監測、安全評價等。
(四)值班值守類。設施設備運行值班值守、安全保衛值班值守等。
(五)綠化保潔類。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綠化養護和衛生保潔等。
(六)生物防治類。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具有危害性的白蟻、紅火蟻、釘螺(血吸蟲)等生物防治。
(七)數字化支撐類。水利工程運行管理應用系統軟硬件及數據的日常維護保障。
(八)其他類。可以推行物業管理的水利工程運行管護其他事項。
三、物業管理實施
(一)規范事項委托。產權人應當落實水利工程管護資金,可將所屬水利工程運行管護事項按區域、流域、工程類別或單個工程項目委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相應能力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委托的事項可以是整體或部分,并根據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擇優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水利工程運行管護項目選擇物業企業還應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
(二)加強合同管理。產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應就所委托的水利工程運行管護項目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對所委托的水利工程運行管護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護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進行約定。參考合同文本見附件。
(三)嚴格合同履行。產權人要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為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水利工程運行管護提供便利;物業服務企業要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不得轉包、不得擅自分包,未經產權人同意,不得更換物業服務骨干人員。物業服務企業投入水利工程物業管護的力量應與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運行管護事項相適應,配備的人員應符合《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定崗定員標準》規定的任職要求,管護工作應符合相應工程類別浙江省地方標準規定要求。
(四)強化項目驗收。產權人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考核驗收辦法、評分細則,組織對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進行驗收,對于金額較大的物業管理合同,產權人可委托第三方實施合同履行質量評價,合同驗收結果與合同支付掛鉤。
四、物業管理保障
(一)加強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水利工程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將物業管理納入督查考核范疇,督導產權人加強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并以物業服務合同為依據,延伸督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水利工程運行管護工作。
(二)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提高產權人、物業服務企業自我管理能力,提升行業服務水平。
(三)加強信息管理。水利工程物業管理情況應納入“浙水安瀾”水利工程運行管理應用平臺,物業服務合同、運行管護事項等實行線上管理,依法依規公開物業管理相關信息。
(四)加強隊伍建設。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修訂水利工程物業管理制度,提供業務培訓、指導服務;產權人要加強日常管理培訓工作,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強管護服務人員內部業務培訓,并積極參加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產權人舉辦的培訓班,大力培養水利工程運行管護骨干。
(五)加強宣傳教育。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物業管理的宣傳教育,大力宣傳物業管理在構建我省水利工程現代化管理體系中的積極作用,引導全社會關心支持水利工程運行管護工作,提高產權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加強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識,促進水利工程物業管理健康發展。
本指導意見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廳關于印發向社會力量購買水利工程運行管理服務意見的通知》(浙水法〔201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