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保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公開、公平、公正,經區政府研究,制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區外工程企業進虞投標與備案管理的意見(試行)》等兩項制度,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關于進一步規范區外工程企業進虞投標與備案管理的意見(試行)
2.關于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相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規范區外工程企業進虞投標與備案管理的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上虞區外建筑等工程企業(以下簡稱區外企業)進虞投標行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招標投標市場環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區外企業指企業注冊地在上虞區行政區域以外的獨立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資格證書,在虞要求參加本區投標活動的工程企業。
第三條 區外企業到本區參加建設工程項目投標時,在取得投標資格前,應向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申請辦理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會員,并對交易單位信息資料進行注冊,提交《誠信投標承諾書》等相關資料。交易中心對注冊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審查完畢后發放第三方CA數字證書。
第四條 建設局、建管局、水利局、交通局等行業主管部門須對區外企業在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法定限額以上的預中標項目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預中標區外企業應在中標公示之日起10日內,根據工程類別,攜帶下列資料到建設局、建管局、水利局、交通局等相應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完成備案手續,建設單位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對預中標企業的資格審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時還需按以下標準進行審核:
(一)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公告;
(二)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證;
(三)項目管理班子成員名單;
(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憑證(額度按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細則執行);
(五)區外預中標企業必須在上虞派駐固定的管理技術人員不得少于5名(其中相應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3名),并提供社保關系在預中標企業的管理技術人員最近6個月的社保資料。
(六)辦公場所須設立在上虞中心城區商務辦公用房,不得使用住宅、車庫、廠房、倉庫、臨時用房等,辦公用房必須是企業獨立購買,并需提供購房發票或房產證。其中:特級、一級工程企業不得少于500平方米,二級、三級工程企業不得少于300平方米,資質等級按企業最高資質確定。
(七)區外中標企業不得偽造虛假資料進行備案,一旦查實,則按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中標給予處罰,記入黑名單,清退出上虞招標投標市場。
在中標公示期間存在異議和投訴的,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待異議、投訴處理完畢后,再辦理備案手續。
除上級明確規定外,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設置其它限制性要求或以其它不正當理由不予備案。
第五條 對符合備案要求的區外預中標企業,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資料齊全的情況下應在3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備案。預中標區外企業應在通過備案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將企業備案登記表報送招標人和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備案登記表由各個行業主管部門自行制定。企業備案登記表作為招標人發放中標通知書的依據,無行業主管部門的備案登記表,招標人不得發放。
第六條 區外中標企業因自身原因,在中標公示之日起10日內未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供備案資料,或者因資料不齊全的,未按要求完成備案的,則招標人及行業主管部門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按招標文件約定及相應法律法規規定,作出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暫停投標資格、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等處理,同時,將處理意見書抄送區招標投標監督辦公室。
第七條 實行抽簽入圍辦法。在潛在投標企業中抽簽入圍20家,其中在區內企業中隨機抽取12家,區外企業中隨機抽取8家。參加投標的所有企業不足20(含)家時,則全部入圍;參加投標的所有企業超過20家,但其中區內企業不足12家時,區內企業全部入圍,不足家數在區外企業中補充抽取;參加投標的所有企業超過20家,其中區內企業超過12家,區外企業不足8家時,不足家數在剩余的區內企業中補充抽取。
第八條 采用通用技術標準的普通建設工程,招標人應嚴格執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資質(資格)條件設置投標人資質(資格)等級要求,防止區內企業投標數量不足。
第九條 凡區外工程企業在上虞中心城區購買商務辦公用房,特級、一級工程企業達到500平方米,二級、三級工程企業達到300平方米的,可在招標投標時享受區內企業政策待遇(房產所有權為公司或上虞分公司擁有,面積以房產證登記為準)。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中登記。
第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備案企業和合同的監督檢查,對施工合同雙方履約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在監督檢查中如發現有違法、違規等行為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抄送區招標投標監督辦公室。
第十一條 在我區承接業務的區外工程企業及其人員,須在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平臺、浙江省水利建設市場信息平臺、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建設市場誠信信息系統等相應誠信管理平臺登記。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日常考核和動態管理制度,對企業發生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管理混亂等情況,應作出相應處罰,記入黑名單,直至清退出上虞市場。
第十二條 區外工程企業須自覺遵守相關法規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監管,投標時承諾中標后稅收繳在上虞,稅務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區外企業取得備案后,一旦退出,則自退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在上虞區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將企業信息告知區招標投標監督辦公室。
第十四條 本意見由區招標投標監督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關于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相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投資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活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4〕39號),及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精神,就我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關操作細節作進一步明確。
一、采用通用技術標準的普通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資質(資格)條件設置投標人資質(資格)等級要求,原則上不得將業績作為必要合格條件。采用新工藝、新技術的建設工程項目,或者施工技術、條件特別復雜的,招標人可設置必要的業績要求作為投標人的合格條件,但不得限制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各項指標(包括建筑面積、工程造價、結構形式和使用功能等)不得超出本招標項目的相應指標。
二、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條件中原則上不得再另行設置該總承包資質允許施工的其他專業資質要求。同一招標項目有多項投標資質要求的,原則上不得排斥聯合體投標人。
三、技術復雜的工程可設置技術標。技術復雜工程的認定由該專業的專家論證并出具由全體與會專家簽名的書面結論,也可以是上級或其他權威部門的意見。
四、對于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綜合評估法應當綜合權衡商務標、技術標和資信標三部分分值設置權重,設計類項目招標的技術標部分分值權重不少于80%,資信標和商務標兩部分權重不超過20%。除設計類項目外的招標投標項目,技術標與資信標兩部分分值權重不得超過30%,商務標分值權重不得少于70%,且技術標與資信標的評分標準設置不能對評標結果起決定性作用。
五、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時,設置資信標的,資信標部分總分最高不得超過3分。
把信用等級作為評分內容的,該項分數最高不得超過1分,并按相應等級合理設定分值(信用等級 AAA 得 1.0 分、 AA 得 0.8 分、A 得 0.6 分、BBB 得 0.4 分、 BB 得 0.2 分,必須等差排列);
把社會貢獻作為評分內容的,該項分數最高不超過1分,并按相應比例計算得分(近三年向上虞區慈善總會、上虞區紅十字會捐贈金額累計實繳300萬元 (含) 及以上的得 1 分,低于300萬元的得分=(捐款數/300萬)*1 分,小數點四舍五入后保留兩位);
把繳納稅收作為評分內容的,該項分數最高不超過1分,并按相應比例計算得分(上年度在本區繳納稅收1000萬元及以上的得 1 分,低于 1000萬元的得分= (繳納稅收/1000萬)*1 分,小數點四舍五入后保留兩位);
把企業業績等作為評分內容的,最高分不得超過1分,設置合理數量,并應對不同等級相應賦分,不得畸高畸低;
把項目負責人業績等作為評分內容的,最高分不得超過1分,設置合理數量,并應對不同等級相應賦分,不得畸高畸低。
實施“優質優先”、“優質優價”,對獲得省級及以上工程質量優質獎的承建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在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時,可作為資信內容給予適當加分,此項資信得分最高為1分。招標人要求招標項目創建地市級及以上優質工程獎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相應創優獎金,并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約定。
六、除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外,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一般不再采用“技術打分制綜合評估法”,但可根據需要采用“技術通過制綜合評估法”、 “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無標底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七、建設工程項目的最高限價由業主單位根據預算和工程具體情況確定。評標辦法有X%做為下浮值的,招標人在0.5、1、1.5、2、2.5、…、9、9.5、10等20個數中,確定一個由其中3及3個以上數組成的等差數列,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填入。
八、區招標投標監督辦公室不再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核,只對招標文件進行備案。同時參照省招標投標辦公室的做法,招標文件正式公告前,將先對招標文件進行預公示,公示必須在招標文件備案前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三日。潛在投標人提出的合法的意見、建議,招標人應當采納,如招標人拒不采納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與區招標投標監督辦公室不得對招標文件進行備案。
九、本通知由區招標投標監督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